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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3798/2020-0006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 2020-06-24 17:25: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 发文字号: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杭4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6-24 17: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字体:[ ]

徐琴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杭48号建议《关于对残疾人申领C5汽车驾驶证学费补助和发放车辆加装装置补贴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现答复如下:

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保障条件之一,也是残疾人的权利。2010年和2016年,省残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等部门先后共同转发了中国残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6〕16号),制定了残疾人参加汽车驾驶培训、考领驾驶证的实施办法,保障了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了部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梦想,提升了残疾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一、关于“增加C5驾照培训学校、教练员和教练车”问题

目前全省已确定从事残疾人驾驶培训的机构11家(每个市1家)、教练车22辆,并向社会公示。各地在教练员培训、加装辅助装置的教练车配备和培训场地无障碍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残疾人驾驶培训的指导和监督。经统计,2019年全省残疾人驾驶培训招生量为684人,车均招生31人,其中车均招生量最大的市为宁波市54人。按单车每年可培训60人计算,目前各市残疾人驾驶培训能力已能满足需求。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残疾人驾驶培训需求量的增长情况,商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单位适时加大培训机构的培训力量,进一步提高培训水平。

二、关于“残疾人驾驶汽车申领专用通行证不受尾号限行”和“残疾人专用通行证车辆免费停车”问题

目前,我省仅杭州市实施小型客车尾号限行政策,其他城市无限行措施,省级层面不宜出台此项政策。经了解,杭州市没有针对特定人群制定免限行政策。经省残联、杭州市残联与杭州市交警支队协商同意,杭州市残疾人持残疾人证、驾驶证、行驶证到杭州市交警支队备案,可享受免限行政策。

近年来,省残联十分重视残疾人反映的机动车停放费用减免和解决停车难的问题。目前杭州市已下发《关于对杭州市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减免优惠的通知》,宁波市也出台了医院、行政中心等公共场所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政策。下一步,省残联将继续推动各市出台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政策。

三、关于“残疾人申领C5汽车驾驶证学费补助和发放车辆加装装置补贴”问题

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角度来说,政府财政资金主要是兜住底、保基本。在保障残疾人“行”的方面,已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和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目前省级层面不宜出台上述补贴政策。下一步,省残联将学习全国部分省市做法,努力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探索出台残疾人申领C5汽车驾驶证学费补助和发放车辆加装装置补贴政策。

四、关于“出台残疾人自用代步小汽车免缴高速公路通行套餐费特惠”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国办发﹝2019﹞23号)以及《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要求,清理规范涉及停车查验、影响公平和效率的通行费减免政策,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因此,我省暂不能出台上述特惠政策。

五、关于“C5驾驶证人员开网约车、出租车就业”问题

公安部出台C5驾驶证相关制度,目的在于满足符合必要条件的肢体残疾人自身的交通出行需要,以提高其生活质量。《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规定:“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持C5证驾驶人员自身行动不便,无法较好地履行救护乘客的法定义务,难以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和推进残疾人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感谢您对残疾人工作的关心关爱,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残联维权部 施俊

联系电话:0571-85232732  传真:0571-88071815

邮编:310007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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