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索引号: 002483798/2021-3137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省残联 发文日期: 2021-12-16 17: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残联发〔2021〕36号

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6 17: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残联 字体:[ ]


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

(第二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提升辅助器具(以下简称辅具)适配服务的有效性、实用性,更好满足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需求,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第二版)》和《浙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第二版)》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目录调整的政策衔接。各地应在省级目录基础上,遵循保基本、促公平、提绩效原则,根据辅具类别、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限等情况,动态完善本地辅具补贴目录。各地调整后的目录应当不少于省级规定的补贴种类。

二、强化适配服务的效果导向。各地要突出效果导向,持续提升辅具适配服务能力,加大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等部门单位的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引导社会机构参与,推动服务链向基层延伸。要坚持需求导向,按照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具服务。对因残疾人功能障碍等特殊原因,无法适配《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第二版)》中的招标辅具产品,需定制特殊轮椅、肌电上肢假肢的,经评估后可参照同类型辅具招标价或补贴标准给予货币补贴。

三、提升辅具工作的绩效水平。各地应建立辅具适配工作质量评估监督机制,通过残疾人服务满意度调查、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结合产品质量、服务态度、配送效率、服务承诺等情况,不定期开展审计跟踪和绩效考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绩效评估。县(市、区)残联应定期组织残联工作人员或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入户调查,及时掌握残疾人辅具需求和使用情况信息,定期收集反馈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本目录自202211日起实施。原在《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中公布的《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浙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第二版)

2. 浙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第二版)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112   

 

附件1

 

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

(第二版)

 

序号

主类

次类

名称

单位

用 对 象

使用年限

招标

参考价

  

1

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手动轮椅车

普通

轮椅

适用于上肢功能正常,身体移动障碍较轻,需借助轮椅长距离移动的下肢功能障碍残疾人。

3

600

残疾儿童使用年限为2年。

2

功能轮椅(活动、可调节扶手和脚踏)

适用于对变换体位、转移位置、调整扶手和脚踏高度等有要求的,且需在轮椅上进行位置转移的单侧上下肢或双下肢功能障碍残疾人。

3

800

3

高靠背

轮椅

适用于躯干力量不足、坐不稳,需提供躯干支撑以保持坐姿稳定及进行坐卧变化,较长时间依赖轮椅移动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3

1200

4

运动式

生活轮椅

适用于臂力较好能够自行驱动轮椅,身体控制能力强,需长期依赖轮椅生活的下肢功能障碍残疾人。

4

3000

成人因功能严重障碍、身体严重畸形,需特殊定制的轮椅,可参照此价格限额补助。

5

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动力轮椅车

电动轮椅(室内型)

适用于无认知障碍,单手能够操控轮椅控制器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5

5000


6

家庭和其他场所的家具和适配件

多功能

护理床

适用于长期卧床无法自行翻身、起身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5

2250


7

矫形器和假肢

下肢假肢

足部

假肢

适用于部分足截肢及先天畸形,符合装配条件的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3

6000

残疾儿童使用年限为2年。

 

8

赛姆

假肢

适用于踝部截肢、赛姆截肢(胫腓骨远端髁上截肢)或小腿残肢过长截肢及先天畸形,符合装配条件的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3

6000

9

小腿

假肢

适用于小腿截肢及先天畸形,符合装配条件的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3

7000

10

膝部

假肢

适用于膝关节离断截肢、小腿极短残肢、大腿残肢过长及先天畸形,符合装配条件的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3

10000

11

大腿

假肢

适用于大腿截肢及先天畸形,符合装配条件的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3

16000

12

髋部

假肢

适用于髋关节离断截肢或大腿残肢过短及先天畸形,符合装配条件的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3

20000

13

矫形器和假肢

上肢假肢

手部

假肢

适用于单个手指多个手指、掌骨截肢及先天畸形,符合装配条件的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2

2000

1.残疾儿童使用年限为2年。

2.服务补贴对象装配肌电上肢假肢的可参照相应部位假肢招标参考价补贴。

14

腕离

断假肢

适用于腕离断或前臂长残肢的截肢及先天畸形,符合装配条件的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3

3500

15

前臂

假肢

适用于前臂截肢及先天畸形,符合装配条件的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3

3875

16

肘离

断假肢

适用于肘离断截肢或上臂残肢过长、前臂极短残肢及先天畸形,符合装配条件的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3

5500

17

上臂

假肢

用于上臂截肢及先天畸形,符合装配条件的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3

5500

18

肩部

假肢

适用于肩离断截肢或上臂残肢过短及先天畸形,符合装配条件的肢体功能障碍残疾人。

3

6000

19

沟通和信息辅助器具

助听器

助听器

适用于有一定残余听力的听力残疾人。

4

3000

残疾儿童可配双侧,使用年限为2年。

20

阅读辅助器具

盲人智能眼镜

适用于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3

3000


备注:1. 残疾儿童指具有本省户籍,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各类残疾人。

2.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补贴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 号)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补贴政策的通知》(浙残联发〔2020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2

 

浙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

(第二版)

 

 

序号

主类

次类

辅具名称

单位

用 对 象

使用年限

最高补贴金额(元)

备注

1

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自行车

手摇

三轮车

适用于身体控制功能较好、上肢具备操控能力、需较长距离户外移动的肢体残疾人。

5

1000


2

手动

轮椅车

脑瘫轮椅

适用于需长时间借助轮椅进行生活、且需辅助姿势保持的肢体残疾儿童。

2

3000


3

单臂操作助行器

手杖

适用于下肢肌力弱、平衡能力较差,但上肢功能健全的肢体残疾人。

2

80


4

三脚或

多脚手杖

适用于下肢肌力减弱、平衡能力差,单足手杖不能满足需求的肢体残疾人。

2

80


5

带座手杖

适用于下肢肌力减弱、平衡能力差,体力较差的肢体残疾人。

2

80


6

肘拐

适用于单侧下肢不能负重或单腿、双脚支撑能力差,上肢功能健全的肢体残疾人。

2

200


7

适用于单侧下肢不能负重或单腿、双脚支撑能力差,上肢功能健全的肢体残疾人。

2

200


8

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双臂操作助行器

框式

助行器

适用于上肢功能健全,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减弱,需借助助行器具站立、行走的肢体残疾人。

3

200

残疾儿童使用年限为2年。

9

轮式

助行器

适用于上肢肌力不足,平衡不佳,无法将助行器提起且下肢肌力或平衡能力减弱,需借助助行器具站立、行走的肢体残疾人。

3

200

10

座式

助行器

适用于下肢肌力弱,平衡能力较差,需借助助行器具站立、行走、乘坐休憩的肢体残疾人。

3

200

11

台式

助行器

适用于下肢肌力弱,平衡能力较差,上肢抓握能力差,需借助助行器具站立、行走的肢体残疾人。

3

200

12

转移和翻身辅助器具

移乘板

适用于移位困难,长期乘坐轮椅并有自主移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

3

200


13

导向辅助器具

盲杖

适用于视力残疾人。

1

100


14

个人医护辅助器具

保护组织完整

性辅助器具

防压疮

床垫

适用于长时间卧床、无法自行翻身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3

1300


15

防压疮

座垫

适用于需长时间乘坐轮椅,臀部压疮风险较高的肢体残疾人。

1

700


16

运动、肌力和平衡训练器具

儿童

站立架

适用于肢体功能障碍,需借助站立架保持站立姿势的肢体残疾儿童。

2

1500


17

家庭和其他场所的家具和适配件

坐具

儿童

坐姿椅

适用于脑瘫儿童,不能自行保持坐姿的肢体残疾儿童。

3

1200


18

坐姿保持装置

适用于身体重度变形,一般坐姿椅和轮椅无法提供支撑的肢体残疾儿童。

2

1000


19

个人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

吸收大、小便辅助产品

防失禁

护理辅助用品

适用于尿失禁或无法控制二便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尿垫、尿裤、尿片、尿套、集尿袋等一次性使用品。

1

1200


20

集尿器                    

便携式

接尿器

适用于长期卧床行动不便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1

150


21

如厕辅助器具

座便椅

适用于有移动困难,轻度辅助或独立坐位可保持坐姿的肢体功能障碍的残疾人。

3

260


22

便盆

适用于长期卧床行动不便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1

200


23

清洗、盆浴和淋浴辅助器具

洗浴

/

适用于有移位困难和跌倒风险的视力、肢体残疾人。

3

200


24

操作物品和器具的辅助器具

延伸取物辅助器具

手动

抓取钳

适用于下肢功能障碍,但上肢臂部和手部功能正常的肢体残疾人。

3

50


25

矫形器和假肢

脊柱和颅部矫形器

围腰

适用于腰骶部伤病导致的疼痛及活动受限的肢体残疾人。

2

300


26

矫形器和假肢

脊柱和颅部矫形器

脊柱

矫形器

适用于颈、胸、腰、骶损伤或畸形的肢体残疾人。

3

2000

残疾儿童使用年限为1年。

27

上肢矫形器

腕手

矫形器

适用于手部畸形、掌指关节不能主动伸展、垂腕等腕手部疾患或畸形的肢体残疾人。

3

700

28

矫形鞋

矫形鞋

适用于扁平足、高弓足、马蹄内翻足、糖尿病足等足部疾患或畸形的肢体残疾人。

3

1400

29

下肢矫形器

足矫形器

适用于扁平足、高弓足、内外翻足、糖尿病足、足弓部扭伤受压迫,胫骨后肌腱疼痛及前脚底疼痛等足部疾患或畸形的肢体残疾人。

3

400

30

静踝足

矫形器

适用于伤病导致的足下垂、内外翻足、踝关节无法控制等足踝部疾患或畸形的肢体残疾人。

3

600

31

动踝足

矫形器

适用于伤病导致的足下垂、内外翻足、踝关节无法控制等足踝部疾患或畸形的肢体残疾人。

3

1100

32

膝踝足

矫形器

适用于膝内翻、膝外翻、膝过伸、屈膝肌无力、膝韧带损伤、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等疾病引起的下肢功能障碍的肢体残疾人。

3

2500

33

矫形器和假肢

下肢矫形器

膝部

矫形器

适用于膝内翻、膝外翻、膝过伸、屈膝肌无力、膝韧带损伤、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等疾病引起的膝部功能障碍的肢体残疾人。

3

1600

残疾儿童使用年限为1年。

34

髋部

矫形器

适用于痉挛型脑瘫、先天性髋臼发育不良、髋关节内旋或外旋、佩特兹病等引起的下肢功能障碍的肢体残疾人。

3

1600

35

沟通和信息辅助器具

助视器

光学

放大镜

适用于低视力残疾人近用。

3

100


36

单筒

望远镜

适用于低视力残疾人远用。

3

100


37

眼镜式

助视器

适用于低视力残疾人近用。

3

130


38

中远距离眼镜式助视器

适用于低视力残疾人中远距离用。

3

160


39

手持式电子助视器

适用于低视力残疾人近用(如阅读)。

3

500


40

低视力专用滤光镜

适用于低视力残疾人。

3

160


41

绘画和书写辅助器具

盲文写字板和笔

适用于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2

100


42

计算机和终端辅具

放大软件

适用于已经自行配置电脑的低视力残疾人。

5

300


43

盲用

电脑软件

适用于已经自行配置电脑的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3

300


44

盲用

手机软件

适用于已经自行配置智能手机的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2

180


45

沟通和信息辅助器具

面对面沟通辅助器具

电子

沟通板

适用于有辅助沟通交流需求的听力语言残疾人。

2

200


46

记录、播放和显示视听信息的辅助器具

听书机

适用于视力残疾人。

3

400


47

报警、指示、提醒和发信号辅助器具

防走失

定位器

适用于一、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3

300


48

防溢

报警器

适用于视力残疾人。

3

40


49

技能训练辅助器具

认知技能训练辅助器具

认知益智辅助器具

适用于需改善认知障碍的智力、精神残疾儿童,用于启发认知障碍儿童的智力、培养思维能力、锻炼手指能力相关的认知用具用品。

2

300


50

其他类

维修配件

防滑配件

适用于使用手杖、肘拐、腋等单、双臂操作助行器,需要更换支脚防滑配件的肢体残疾人。

1

100


51

假肢接受腔内衬套

适用于适配假肢且有需要维修假肢接受腔内衬套的肢体残疾人。

1

150


52

假脚(脚板)

适用于适配假肢且有需要维修假肢脚板的肢体残疾人。

3

500


备注:残疾儿童指具有本省户籍,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各类残疾人。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