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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3798/2021-001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省残联 发文日期: 2021-08-11 17:3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残联发〔2021〕24号

《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11 17: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残联 字体:[ ]

政策原文

一、政策背景

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地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2020年12月,省人力社保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意见》明确“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等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可计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的用工人数,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加大对超比例安置单位的奖励政策落实力度,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落实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等。

为确保相关政策落地,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浙江省税务局在全面贯彻落实残保金新政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出台《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举措

(一)《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办法》共 5章1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超比例奖励对象和范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第二章《条件和标准》,明确企业享受超比例奖励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奖励的标准,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第三章《申请与拨付》,明确企业申请超比例奖励的具体流程。第四章《监督检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五章《附则》。

(二)《浙江省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人数认定办法(试行)》《办法》共 12条。明确劳务派遣残疾人须满足的条件,派遣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明确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接收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经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可将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但不得重复计算派遣单位。明确具体申报流程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的惩戒措施。

(三)《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6章1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原则,培训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残疾人(年龄不设上限)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对象范围在我省就业或缴纳失业保险费外省持证残疾人可不受户籍限制。第二章《培训分类》,明确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可分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各地残联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定期公布本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目录。第三章《培训机构》,明确各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已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大师工作室)和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符合培训项目资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具备一定条件均可承接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第四章《培训管理》,对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工作实施和培训绩效评价提出具体要求。第五章《培训经费》,明确培训经费补贴标准,以及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对于残疾人参加不安排食宿的培训项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各地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第六章《附则》。

、文件期限

3个《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