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索引号: 002483798/2022-0003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省残联 发文日期: 2022-03-11 16:0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3-11 16: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残联 字体:[ ]

政策原文

一、工作细则修订背景

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20194月颁布实行,至今实施已经两年多时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康复服务水平稳步提升,残疾儿童权益得到有力维护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提升,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按照“一件事、一批人、一个制度”系统集成的思路,经省政府同意,修订完善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

二、工作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覆盖范围。在按规定做好未满7周岁残疾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的基础上,将有康复指征和康复意愿的7-18周岁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纳入康复服务补贴范围,康复服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最高2.4万元,原则上不超过3个康复周期;确有必要的重度残疾儿童,可适当延长;同一康复周期内,已纳入7-18周岁困难家庭重病和残疾儿童集中养育康复项目(添翼计划)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该项康复服务补贴。

(二)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水平。未满7周岁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每年最高3万元;将未满7周岁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每年最高8000元。

三、工作细则修订过程

在参照北京、上海、江苏等有关省市的做法,在充分调研听取各级残联、儿童康复机构和残疾人家属等意见建议基础上,按照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分两次征求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地残联意见,省残联康复部共收集到39条意见建议,采纳7条,部分采纳6条,未予采纳的建议已做出答复或说明。

四、名词解释

城镇社保参保证明: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打印参保证明,此参保证明签署“浙江省社会保险电子专用章”;可通过扫描参保证明打印页左上角二维码进行验证。

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工作细则原则上要求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均应符合在我省持有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或缴纳城镇社保连续5年以上的条件,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