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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3798/2022-0003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省残联 发文日期: 2022-03-11 16:30: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3-11 16: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残联 字体:[ ]

政策原文

一、办法制定背景

康复和托养服务是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为引导、鼓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浙残联康复〔20147号)实施基础上,参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浙民养〔2021210号),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扩大适用机构。奖补对象从入职省内各地残联所属的公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基础上,拓展到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纳入协议管理的民办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二)提高补助标准。奖补标准调整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奖补5万元(原标准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每人奖补2.1万元;高职(大专)学校毕业生每人奖补2.6万元;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每人奖补4万元)。

(三)阶梯实施补助。针对原文件中入职满五年发放的规定,调整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服务年限分阶段支付奖补,第3年起分3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后发放30%,满4年后发放30%,满5年后发放40%”

(四)实行分级负担。入职奖补的经费由原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调整为由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按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五)体现专业服务。入职奖补的对象直接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毕业专业与所从事岗位相匹配行政管理人员不纳入奖补范围对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要求,对从事教育、医疗等有准入或水平评价要求的岗位,应提供相符合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教师、医生、护士、职业药师为准入要求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为水平评价要求岗位。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享受入职奖补政策的人员应按照《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16)和《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与服务评估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一般应为与所从事岗位匹配的医生、教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

三、办法制定过程

在充分调研听取各级残联意见建议基础上,按照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分两次征求了省财政厅和各地残联意见,省残联康复部、教就部共收集到11条意见建议,采纳4条,部分采纳3条,未予采纳的建议已做出答复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