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通知
发布机构: 2011-04-29 15: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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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残联康复〔2011〕9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儿童康复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使残疾儿童得到及时康复,更好地融入社会,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省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为:有浙江省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其中孤独症儿童需经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确诊),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残疾儿童。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经费补助条件和标准:
1.残疾孤儿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儿童:按照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0〕30号)规定执行。
2.低保标准150—200%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一家多残、一人多残、重度残疾、单亲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按照浙残联康复〔2010〕30号规定的贫困残疾儿童补助标准的50%补助。
3.其他家庭的残疾儿童:按照浙残联康复〔2010〕30号规定的贫困残疾儿童补助标准的25%补助。
(二)年龄和适应指征等补助要求按照浙残联康复〔2010〕30号规定执行。其中聋儿人工耳蜗抢救性康复项目的全面筛查工作,同时按照浙残联康复〔2010〕50号规定执行(筛查年龄比上一年标准顺延一年计算)。
(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补助时间原则上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项目内容、补助资金和组织实施
按照浙残联康复〔2010〕30号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
完善制度,全面组织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是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关爱残疾儿童的重大举措,是凝聚爱心、传递温暖、共建和谐的民生工程,也是帮助广大残疾儿童消除残疾障碍,重获健康幸福的抢救性工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制度,加大经费投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市要在2011年3月底前将当地本项目的实施方案上报省残联。
(二)做好调查摸底,掌握康复需求
各地要依据第二代残疾人证数据库中的残疾儿童为基本底数,于2011年3月底前全面开展一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实名制调查和聋儿人工耳蜗项目全面筛查;以后每年8月份组织一次动态调查和筛查,建立健全调查和筛查档案,全面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落实康复保障措施,保证抢救性康复的时效性。
(三)加强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浙委〔200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公益性专业康复服务机构与设施。已建立康复机构的市,要重点开展各类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根据市里统一布局和实际需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特色项目。要把机构康复和家庭康复紧密结合,加大残疾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力度。省有关部门将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专业人员培训和康复质量评估,提高康复服务绩效。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