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1643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日期: | 2020-11-20 15:09: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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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省残联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残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残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应当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制作部室负责办理。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的监督落实。
第三条 省残联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开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制作时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向其他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条 省残联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省残联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包括省残联的两个以上部室的,其中任何一个部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省残联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省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由省残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