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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3798/2023-0008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 2023-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 发文字号: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62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08-29 12: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残联 字体:[ ]


秦旺仁增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22号提案《关于我省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企业实行同等奖励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和省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鼓励带动下,有效提高我省企业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积极性,切实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为促进残疾人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2年,我省共有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51.98万名,实现就业32.92万名,残疾人就业率达6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其中,2100余家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安排残疾人3.4万名,占比达10.33%。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省残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和省税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浙残联发〔2021〕24号),明确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可享受不同程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该政策对于不同就业类型企业的超比例奖励标准设置的区别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置的残疾人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税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据统计,2022年全省(不含宁波)共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32.65亿元,人均退税约9.6万元。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可同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一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政策对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鼓励和支持。

二是按比例就业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激励政策支持不足。按比例就业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或超过1.5%,可以免征残保金,但其他鼓励与支持政策不足,即便有4个月最低工资(7360—9120元)的超比例奖励,与集中就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在超比例奖励政策中,将集中就业企业和按比例就业企业予以区别对待,我们认为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中是合理的。

当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会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您所提建议和您反映的集中就业成本高于分散就业成本、集中就业享受国家增值税退税有限额等情况,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我们将汇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文件,编辑相关政策法规问答,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包括用人单位、残疾人及家庭等能够及时知晓扶残助残政策,共同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确保残疾人在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也不掉队”。

二是充分落实政策,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督促各地认真落实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等相关政策,适时组织对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调研,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优化就业服务,助力企业招录残疾人就业。加快残疾人就业服务推动机制集成改革,健全残疾人就业“一件事”集成联办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残疾人和企业间供需信息更高效对接,帮助用人单位更便捷地招录残疾人,助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省残联教就部 严  明

联系电话:0571—85060877   传  真:0571—88846997

邮    编:310007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