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3798/2024-0057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日期: | 2024-0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组配分类: | 建议提案 | 发文字号: |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宁69号建议的答复
张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与比例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改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建议已按照国家部委规定落实,同时,省残联还将进一步研究,继续做好残疾人就业相关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请省有关部门出台力度更大的残保金优惠政策,例如,以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残保金的缴纳基数;或是统一按照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 | 残保金征收范围、标准等决定权在国务院相关部门,各省并无减免权限。2020年开始,我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部委的规定,全面实施残保金优惠政策,实行分档征收,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2023年,我省按照财政部最新公告,明确继续实施相关优惠政策,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且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
2 | 因不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就业人口、利润水平等存在较大差异,且部分行业无法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岗位,请省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不同的残保金缴纳基数或比例。 | 按照规定,残保金缴纳基数或比例的决定权同样在国家部委。目前,财政部等3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明确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残保金的计算依据,已体现差异化征收理念。同时,根据国家政策,我省明确用人单位遭遇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停工停产月数减免应缴费额。另外,为提高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就业,2021年我省实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政策,明确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可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
3 | 请省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降低残保金的缴纳基数或比例。 | 安置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法定的社会责任,按规定征收残保金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强化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责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手段。残保金不同于税费和其他政府性基金,只对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征收,客观上来说用人单位有选择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还是缴纳残保金的权利。下一步,省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积极反映我省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 |
感谢您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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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