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索引号: 002483798/2021-0009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省残联 发文日期: 2021-06-18 08:18: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残联发〔2021〕16号

《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6-18 08: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残联 字体:[ ]

政策原文

一、发文依据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

二、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推进全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化提升建设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9号)。

三、名词解释

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本省范围内合法登记或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自愿接受协议管理,经评估后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各类机构。

服务类别:各类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所提供的康复服务项目类别,包括视力康复、听力言语康复、肢体康复、智力康复和孤独症康复。

协议管理:是指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动态监管。

评估标准:《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推进全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化提升建设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9号)中的《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与服务评估标准(2021版)》

四、定点资格认定

申请定点资格的机构是需自愿接受协议管理,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由市残联负责评估、审核。通过后由县(市、区)残联在市残联的鉴证下与拟新增定点机构签订协议,纳入协议管理。

定点机构开办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定点资格是指,在省内、省外取得定点资格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我省范围内开设的分支机构,要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残联组织按规定申请定点资格,原定点资格不得延伸至分支机构。

省级示范性机构,指在全省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经市级残联推荐,由省残联综合评估,予以授牌,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定点机构管理

由残联组织会同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定点机构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退出情形包括各类机构自行退出、定点资格因为各种原因被解除(取消)等。

六、定点协议

根据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各地残联在签署协议时原则上只能增加条款不得随意删减,确需删减的要通过合法性审查,上报市残联审核同意后,由市残联统一上报省残联康复部备案

签订服务协议后,残联组织和定点机构双方应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恪尽职守,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追究违约方责任。

七、政策衔接

原省、市定点机构应尽快按照《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与服务评估标准(2021版)》进行规范化提升,做好全面评估的准备。市残联按照本办法统筹谋划,对各类定点机构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前原省、市定点资格延续有效。

、文件解释权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