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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3798/2022-0016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 2022-10-13 09:26: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残联发〔2022〕33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13 09: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省残联 字体:[ ]

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编办、人力社保局、国资委(办、局)、残联,省级有关单位:

为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组部、中央编办、人社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等5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19日


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社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残联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

第五条 到2025年,省级、市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其他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党政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各级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

县(市、区)应加强统筹,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有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通过公开招考(聘)、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第二章 安排计划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要求编制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通过定向招录(聘)、调转任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给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及机构编制部门。

第八条 按规定应报送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尚有空编的,应至少拿出1个编制优先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满编的单位,可采取“先退后进”的办法,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用编计划后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实无法调剂编制的,可通过下属单位设立残疾人专岗等途径落实。

第九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报送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的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视情暂停其进人。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制定、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

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定向招录(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学历、专业、户籍等倾斜政策。

第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确需安排无障碍考场,提供特殊辅助工具,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等合理便利的,经残疾人本人申请,由考试主管或组织单位会同同级残联审核确认,各级残联应协助考试组织单位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职位、岗位招录(聘)残疾人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法进行测评。


第四章 体检与考察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条件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有关部门(组织)确定。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除必需的职业资格证书外,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 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第十六条 招录(聘)机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职位、岗位招录(聘)的残疾人报考资格进行复审时,可通过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核实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除规定不得录(聘)用的情形和发现有其他影响录(聘)用问题外,不得拒绝录(聘)用。

第十八条 各地应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协助残联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定期公示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国有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记入行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正向引导,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一条 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报考或申请人在报名时提供虚假残疾信息或证件(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考及录(聘)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为由,拒绝招录(聘)进入体检环节的残疾人的,应当向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残联。经核实如有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组织部门应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内容。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工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国有企业做好残疾人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招录(聘)工作。机构编制部门应积极支持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做好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监督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残疾人编制使用计划的实施。残联应当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残疾人在面试、体检、岗前培训、无障碍沟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编办、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省残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印发